仪陇县一名青年男子,在网上购买假冒进口保健品后,先后在全省多家法院提起5次诉讼,要求判决卖家按“假一赔十”的标准对他进行惩罚性赔偿,而法院认为他是“知假买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十倍赔偿,而仅仅判决退还其货款。
仪陇县某镇男子黄某,生于2000年2月。2020年8月19日,黄某通过其注册的账户,在淘宝网购物平台江苏新沂中年男子徐某运营的店铺购买了标注为某进口品牌的保健品一盒,商品价格为1100元。2020年8月27日,黄某再次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徐某的店铺购买两盒同品牌的进口保健品,商品价格为2000元。
2021年底,黄某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徐某,要求退还其购物款3100元,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售不安全食品须赔偿十倍货款共31000元。
法院受理后,黄某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仪陇县某村卫生室”的证明,内容均为“兹有我村黄某因爷爷生日当天吃了一般不好食物(某品牌保健品)发生肠胃不舒服引起腹痛腹泻,不能前来上班”,两份证明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9月5日。经法院向该村卫生室负责人肖某核实,第一份证明系伪造,第二份证明由肖某出具属实,但该证明中的“(某品牌保健品)”字样系黄某事后添加。而黄某的爷爷证实,他的生日不是9月5日。
原告黄某在庭审中指出,被告徐某并未提交该产品《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中并未查询到该产品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以及备案,所以该产品不属于保健品,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徐某为了获取暴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假一赔十的标准判决被告进行十倍赔偿。
仪陇县法院查明,黄某近期在全省范围内一共提起了5次买假索赔的民事诉讼。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徐某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案涉保健品取得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合格证明,徐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故黄某要求徐某返还购物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返还金额应为3100元。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对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予以惩罚性赔偿。法律设立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买假索赔”并以此牟利则是一种投机,其本身已经丧失了诚实信用的基本立场,并不利于社会诚实信用建设。在本案中,黄某购买大量诉争产品,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恶意伪造证据,其以“买假索赔”达到牟利的目的明显,故对其请求徐某予以赔偿十倍购物款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该院一审判决徐某返还黄某3100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龙珏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原告大量购买相同进口保健食品,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买假索赔”,显示购买目的并不是生活需要,因此法院认为他不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驳回其十倍赔偿的诉请。
消费者在发现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可以通过控告、举报的方式使不良商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可以依法维权,但不应知假买假,甚至要挟商家,以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来源:南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