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保健市场利润巨大,一些不法商家将成本低廉的普通食品包装成保健食品高价销售,并宣称“包治百病”,造成保健品市场乱象频发,中老年消费群体更成为不法商家割韭菜的重灾区。
江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为契机,多次开展涉老保健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对保健市场“碎片化”零售经营、“链条化”营销模式清理整治。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86人次,检查相关企业、门店23家次,立案查处8起保健品案件,重点打击了一批虚假宣传销售行为和“体验式”保健服务营销,为保健市场筑起健康发展“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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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从2021年3月开始从事某品牌系列食品(均为普通食品)的销售。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吸引顾客,提高产品的销量,通过口头宣传、广告牌、广告纸、宣传册、LED显示屏、店内电视机、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邀请专家开展现场讲座等方式,虚假宣传其所售的某品牌系列食品具有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降尿酸的功效,能够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痛风等疾病。
同时,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还根据消费者服用反馈,要求消费者减少或停用相应疾病的治疗药物。至查获时止,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购进某品牌系列食品154盒,进购价594元/盒,购进总金额为91476元,销售某品牌系列食品90盒,销售均价1450元,销售总金额为130500元。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2月15日,江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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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具体行为】
当前造成普通食品“药品化”、保健用品“功能化”的主要原因是商家利用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群体保健养身的心理特点,通过虚假、夸大宣传其产品具有各种治疗疾病的功效;同时辅以举办有奖听课、免费旅游、免费体检、家访送礼等活动,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产品。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进行处罚。
来源:江山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