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张良 陈丹青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关于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90余万元的请求,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行业。
李某甲于2015年注册了医药科技公司,其妻子谢某任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任总经理。2016年,李某甲从网上购买搅拌机、封口机、包装机等设备,购买格列本脲、格列齐特、黄芪、葛根中药粉等原材料,雇佣李某乙等人生产降糖保健品。其后,安排员工给不特定人群打电话直销,向发展的各地客户销售,并在谢某某经营的诊所和某中医诊所出售该降糖保健品,销售金额达89万余元。
据介绍,涉案降糖保健品中格列本脲、格列齐特、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均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
经过审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销售金额8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定罪处罚,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定,依法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法院判处李某甲等被告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890余万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存在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造成了众多消费者极大的健康隐患,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甲、谢某等4人有期徒刑1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其他5名被告人分获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甲、李某乙、谢某等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涉案保健食品、原材料、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李某甲、李某乙连带共同赔偿890余万元,谢某对其中的73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