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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申报以核酸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的要求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类别:政策法规 2021年10月13日 12:10:00


2021年10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评审中心发布了申报以核酸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的要求,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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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类保健食品是指以核酸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生产的保健食品。“协调物质”是指与增强免疫力功能相关,并能与核酸协调配伍使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物质。在申报这类保健食品时首先应注意申报材料的特殊性:配方及配方依据应提供所用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纯度的检测报告。同时,在准备申报材料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增强免疫力功能。

2、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产品配方必须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目前,协调物质暂限定为普通食品、营养素以及药食同源的物品,同时应提供核酸与上述物品配伍的科学文献依据。

3、核酸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1.2g。

4、在进行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外,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当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均有统计学差异时,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分标示;但所有产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5、标签、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痛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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