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大家越来越注重养生
鹿茸、冬虫夏草、雪莲等
经常被作为滋补保健品食用
这些可食用的保健品
到底是药品还是食品?
遇到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案例
王先生在某公司处购买“鹿茸(血片精选)”四盒共计5032.1元,王先生认为涉案鹿茸不标注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属于三无产品,向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出具举报登记单回复,载明鹿茸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目录中,且不属于食药同源物品,举报的鹿茸片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对退赔请求、举报奖励等内容进行了回复。
王先生对食药监局的回复不满意,坚持认为鹿茸属于食品。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王先生10倍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鹿茸的性质是非食药同源中药材,并且是单独售卖,涉案产品性质是药品,不是食品,不宜适用《食品安全法》,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鹿茸有滋补功效
难道不应该属于保健品吗?
现在我们看一下
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对食品、药品、保健品
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什么是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案例中,商家单独售卖的鹿茸虽然有滋补的功效,但它们本质上属于药品,并不属于食品,也不属于保健品。
什么是食药同源中药材?
既有治病的作用,同样也能当作饮食之用的中药材是食药同源中药材,具体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为准。
按照相关的规定,鹿茸属于非食药同源中药材。针对这类中药材,若商家单独售卖,而并非是作为成分添加在食品中的话,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如果是作为成分添加在食品中的话,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什么是保健品?
根据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从保健品的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保健品本质上属于食品。
购买保健品时
我们可能会遇到消费纠纷
我们来看看
遇到这类问题时
我们可以怎么做?
发现保健品中添加了药品成分,怎么办?
注意:食品中不可添加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如何运用惩罚性赔偿维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以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前提吗?
不需要,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无需证明人身受到损害。
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或者禁止添加的成分或标签、说明书存在明显的内容缺失,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错误确系笔误,或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通常消费者仅能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保健品中存在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是经营资质,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主要标准等合同主要内容,直接误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消费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对不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说了这么多
选购保健品时
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
选购时,消费者应注意外包装是否齐全,是否印制以下内容:
1、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2、食用方法和剂量;
3、贮藏方法;
4、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5、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6、保健食品标志。
选购进口保健食品时,消费者应当确认三点:
1、从正规途径进口;
2、外包装有中文版标签;
3、添加的成分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规定。
来源:苏州普法、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