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落实“四个最严” 全力守护食药安全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第-88蓝保健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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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落实“四个最严” 全力守护食药安全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第

来源: 沾化市场监管 类别:政策法规 2021年10月23日 08:10:00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要求,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向社会展现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现按照《意见》要求,公布我局第十二批典型案例。

 

  1.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自林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0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投诉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已销售的“勇闯天涯”啤酒,生产日期:2020年05月28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食品销售区域正在销售的食品“崂山”啤酒,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0年08月19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2021年4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4瓶“崂山”啤酒;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2.滨州市沾化区万粮百货超市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04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销售货架的青援巧克力味威化饼干、青援芒果有心夹心饼干、青援蓝莓有心夹心饼干已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2021年4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3.滨州市沾化区篱园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03月11日,省局委托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滨州市沾化区篱园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03月16日,本局收到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07.5元,上缴国库。

 

  4.滨州市沾化区红福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9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内容为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1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青援干脆面(油炸方便面)4包和上好佳洋葱圈(膨化食品)1包;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5.滨州市沾化区海河?海产品店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1年3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2021年3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2021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1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14.1元,上缴国库。

 

  6.滨州市沾化区富成快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操作间内的冰柜里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齐南香蒙古肉。2021年4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齐南香蒙古肉1袋;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7.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涉嫌经营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3日,我局接到12315消费者投诉转办单,称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经营虾酱外包装所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已逾期多年,严重违法食品安全法,2021年3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经营有投诉转办单中提到的“原味虾酱”。2021年4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原味虾酱”,共计13瓶(散装称重,19.65公斤);2、收违法所得81.4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81.4元上缴国库。

 

  8.滨州市沾化区冯家洪旭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1年3月30日,我局收到群众举报信,举报内容为滨州市沾化区冯家洪旭眼镜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021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8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001.5元,上缴国库。

 

  9.沾化区大高镇东黄中心卫生室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1年3月26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区大高镇东黄中心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存在多项问题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在责令整改复查过程中,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10.沾化区富国街道坝中中心卫生室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1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沾化区富国街道坝中中心卫生室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发现:1、该卫生室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健康档案;2、该卫生室无药品采购验收记录;3、该卫生室药房内药品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摆放。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200元,上缴国库。

 

  全省相关经营者: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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