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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实行“一企一证”

来源: 互联网 类别:政策法规 2016年02月15日 12:02:00

云南省通过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实行“一企一证”、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此次改革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共7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24个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饮料,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等。调整后,原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延续、变更、补办、撤销、注销和吊销等权限同步调整。

  此次改革推行食品生产企业实行“一企一证”。原来按照食品品种许可调整为按照企业主体许可,原来一个企业多张证书调整为一个企业一张证书。食品生产者生产多类别食品的,按照云南省局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生产企业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原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此次改革推行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办理,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发证、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进行了规范,取消了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企业要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共同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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