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弱势媒体,强势企业的时期,媒体可做的事情并不多,但企业却有更大的行动自由。过去监管部门是看舆情下手的,办一件事要看舆论风向,社会效果,在3Q大战时如此,在其他热点事件上也如此。企业、媒体、监管者这三方之间,应该要形成一种微妙的平衡关系,一旦失衡,很多奇怪的事情也就冒了出来,给人一种活久见的感觉。
在高度竞争的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不断突破底线的竞争行为时,作为舆论引导者的媒体因为某些复杂的原因不愿说话了,监管部门的行动也就失去了一些参考。这时候很容易出现的一件事就是,企业往往会赤膊上阵,自己出头来搞定一些事情。阿里这几年在双11屡试不爽的迫使商家二选一事件,以及京东向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扰乱电商秩序事件,都是对底线的一种突破。
阿里在双11之际迫使商家二选一,已经不是第一年了,今年也不例外,而且力度超乎寻常,服饰品类不管大小品牌挨个打电话,京东的促销页面时刻有人盯着,一旦发现在自己平台上也做促销的品牌在京东上搞活动,立刻电话通知商家把活动下架。今年年中走了个优衣库,双11前夕又走了个木林森。虽然理论上这些小动作不会对大局产生什么影响,但总这么弄也是挺烦人的,于是京东也突破底线进行反制了,向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扰乱电商秩序。把企业间的竞争问题提交给监管机构仲裁,在过去的互联网上哪能见到啊。
二选一这种事情,在现实中压根不会有,在网上也很少能见到,因为绝大多数平台还没牛到那个地步,但阿里平台却是个例外。阿里如果对消费者二选一,毫无疑问会遭到监管部门痛击,但阿里的二选一是针对B端商户的,到底是逼迫商户还是利益诱惑商户,又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是很难查清楚的。事情就这么个事情,谁都看得明白,但你总需要有证据不是。
如果有证据显示阿里威胁商户,不把活动从京东下线就隐藏商户店铺,或将其店铺降权,或剥夺店铺参加阿里平台双11活动的资格,那就很好办了。工商总局在10月初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根据条文打个出头鸟,倒也是监管部门爱干的事情。但问题就出在这个条文上,何为限制、何为排斥,有个明确定义不,有个实施细则不?阿里可不是一介草民想敲打就敲打,年初阿里与工商总局的较量不也没分出胜负么,如今总局要拿这第十一条去处罚阿里,会不会又遭遇强烈抵抗,搅合搅合着又占上风了,使工商总局又被动了,这都是难说的事情。
阿里完全可以说,这是商家自愿的,我们平台给流量,给位置,商家为了获得好的业绩,就抛弃京东平台投奔我们这里了,你查吧。总局去查100个商户,必定有100个说不出个别的来,商户的目的是为了做生意,还想着以后的出路呢,没义务配合你做监管。降权和隐藏店铺这种事情用暗示就好,也不会明白白落实在字面上,说你如果不怎样我就采取什么措施。当然,一些利诱商家抛弃京东的话也不会白纸黑字写下来,查到最后肯定就是个糊涂账。胡搅蛮缠遇上依据不足,最终又会成为一场闹剧,因为你条文中相关概念的定义本来就不明确。所以说,中国的好多问题,都出在语言的灵活性上,中国人是很不擅长对事物进行定义的。
阿里的二选一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涉嫌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但这部法律颁布于22年前,具体条文大而化之,就目前案例来看说适用也适用,说不适用也没问题,关键看执法者的理解和认识了。这部法律更像是一套法律精神而非具体法律,尤其是对其中某些概念没有定义,执法权在工商、物价、发改委等机关,这些机关有极大的执法裁量权。
至于《反垄断法》,这部法律的执法权在商务部。考虑到我国反垄断部门长期苦练内功,并没有什么实际动作,因此指望行政干预基本可忽略。别说阿里没有形成实施垄断,就算有,也得京东首先提出反垄断起诉,然后用确凿证据证明阿里利用垄断地位打击竞争,也就是二选一的事情,最终这一意见被法院接受,反垄断才能成立。但回顾一下360诉腾讯垄断案的判决结果,这基本是一件不会有结果的事情,毫无希望,京东也不会去做这样的傻事。
至于京东,这一次突破底线的实名举报,又再次让这家公司站在了风口浪尖。过去新浪和搜狐也曾相互指责对方侵权,在网上打得不亦乐乎,一些视频网站之间的激战也是精彩纷呈的,但别管谁都没指望过要把监管部门拉进来当裁判。打输了擦擦脸上的血,咬紧牙关回去闭门苦练等来日再战,实名举报,连想都不会想,这是一种潜规则,也是气节。但看到今日这一幕,才想起时代真是变了。
不过京东在举报时也留了个心眼,并没有指责阿里不正当竞争,而是说阿里扰乱电商秩序。这是一顶更大的帽子,也有更大的机会成功戴上去。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过程极其复杂,现在看来已经不是行政机关能够认定的事情了,必须要走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否则微信和支付宝相互封杀这些事情,早就能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了。但扰乱电商秩序,在外延上更广,行为特征更多样化,从中找到一些明显的错是不难的。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结果可以有很多种。汉语言的灵活性,国人不善于精确定义的习惯,都是引发这类事情的内在原因。这几年监管执法手段越来越科学化,人性化,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企业中,监管套利行为是越来越多的。就一些没有精确定义的法规条文来挑战监管部门,钻法规和政策的漏洞,有些企业是越来越精于此道了。但这又有什么办法呢?谁让你自己的规定禁不起推敲呢?谁让你要制定出那些猴皮筋一样的法规呢?看上去是给行政执法留出了较大空间,实质上到了关键时刻,却束缚住了自己的手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