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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牢固树立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有效实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启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
该局选择基础条件较好、产品风险度高的20个企业为试点企业,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做到了7个明确,即:明确了指导意见适用范围:适用于试点企业或其他自愿实施的企业;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授权的质量受权人是企业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明确了企业应提供实施质量受权人的必要条件:建立必要的实施制度和考核制度;明确了质量受权人的十四项职责:规定了执行法律法规、制定标准、体系内审、事故处置、质量监测、信息报送、决定权、否决权、产品放行批准权等职责;明确了质量受权人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质量受权人授权要求和依法履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