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通知》,就全市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以下简称“会销”)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在济南市辖区内举办保健食品会销行为,要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在济南市辖区内举办会销。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在注册地址举办会销,可以进行现场销售;在注册地址外举办会销,只能推介,不得进行现场销售。
通知明确,事前报告要严格规范报告频次、报告时间、提交材料和现场要求等内容。会销举办者应在会销7个工作日前,向会销所在辖区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举办条件的,发放《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证明》。会销举办者须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证明》租(借)会销场地,并在会销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加盖会销举办者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证明》及《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承诺书》。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全市保健食品会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会销现场、存货仓库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会销的保健食品是否与报告的产品相符,是否存在非法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未按要求事前报告,擅自进行会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该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