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根据《刑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旨在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各自在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中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受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定期不定期地举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应当通报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及侦办工作等情况,决定重大活动联合行动计划,联合开展案件信息披露,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案情社会影响较大、情况紧急,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各级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不得相互收取费用。《规定》还就移送程序、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