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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了35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因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了35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