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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涉案1500余万元!金华公布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 金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政策法规 2022年02月23日 09:02:24


为有效净化全市保健食品市场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消费市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宣传、公安、商务等部门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非法生产经营、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3156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93家次、保健食品经营单位8848户次,开展行政约谈172次,开展宣传活动150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461次,查处违法案件67起,处罚没款285万元;公安机关共侦破制售假劣保健食品犯罪案件56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2人捣毁窝点39处摧毁犯罪团伙8个,涉案价值1500余万元。现将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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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金东区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活体蚯蚓、生姜、大蒜、白砂糖、粗红薯粉、水作为生产原料,生产供人直接服用的无标签预包装“氨基酸营养液”(又名“口服蚯蚓营养液”、“氨基酸多肽液”)。除部分自用或赠送外,该产品均通过快递销售。截至查获,查清当事人共生产6个批次的上述“氨基酸营养液”382瓶,销售312瓶。此外,当事人还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方式介绍该“氨基酸营养液”产品的治疗疾病功能,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以非食品原料活体蚯蚓等生产销售无标签“氨基酸营养液”,并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财物、没收违法所得5562元并处罚款1397654元的行政处罚。


02

开发区查处某电子商务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3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电子商务商行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减肥保健食品“AIREIVS西梅酵素”,经检验,上述产品中含有酚酞成分。经查明,2020年8月,当事人在网上找到酵素减肥药的配方后,打算使用自己抢注的日本商标“AIREIVS”做一批减肥功效的酵素保健食品。为达到腹泻排便功效,其设计好包装后委托安徽省亳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加工添加酚酞成分的西梅酵素产品。酚酞片被国家药监局停用后,药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购进,该公司又联系了河南某企业配制了一批含酚酞成分的粉剂发往其亳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混合加工,后生产出含有酚酞的“AIREIVS西梅酵素”600余公斤,共计15余万包,供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及下游微商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移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审查后,唐某因涉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安徽亳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河南某食化企业孙某丽、孙某杰均已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

兰溪市查处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兰溪市某养生馆于2021年4月开始,以免费体验电子仪器波动仪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前来听取其精心准备的养生课程,所有的养生课都做了课件及固定话术,当事人的众多课件中宣传其销售的波动仪具保健功能,普通保健食品灵芝孢子胶囊有治疗功效,以获得老年人对产品的认同感,骗取老年人的信任,从而花高价购买所谓的“治疗神器”和“医疗神药”。截至2021年7月被查获,其销售奥科维光波仪获利32780元,灵芝孢子油胶囊获利3528元,违法所得共计3630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宣传普通电子产品奥科维波动仪和宣传保健食品灵芝孢子油胶囊时宣称有治疗疾病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308元,两项共计236308元。


04

磐安县查处欧某等人无证生产假冒减肥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欧某伙同杨某、张某等人通过购买设备及原材料自行加工生产减肥药,后通过刘某、焦某、赵某等代理在网络上销售,欧某等人生产的减肥药经检测含有国家列管物质西布曲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0年12月,磐安县公安局侦破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人,捣毁生产窝点2个、扣押减肥药丸10余万颗,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目前,法院已对相关人员作出了刑事判决。


05

浦江县查处某服装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持有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于2019年11月8日获得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销授权,通过实体店铺及微信销售魔胴防弹咖啡,并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大量图片和视频等宣传魔胴防弹咖啡的减肥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魔胴防弹咖啡的减肥功效科学证据。至2021年1月21日案发,当事人购进魔胴防弹咖啡1240盒,除现场发现的119盒及少量自己食用外,其他均已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明知魔胴防弹咖啡系普通食品无特殊保健功效的情况下,仍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其减肥功效,且无法提供科学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浦江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06

武义县查处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订购一批共10箱的梵达牌银杏提取口服液,其中5箱已到货,准备以小盒为单位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41880元。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每日通过免费发放鸡蛋的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前往其经营场所内开展产品宣讲会,宣讲会上当事人以介绍产品功效并现场试吃的形式推销产品,期间共开展了6次宣讲会,参会人员共422人次。截至查获,当事人尚未售出梵达牌银杏提取口服液产品。当事人主动联系参会人员告知宣讲会上有关产品功效的宣传为虚假宣传,从而减轻其行为的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其经营的梵达牌银杏提取口服液产品功效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07

义乌市查获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20年4月5日起,在其企业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净颜梅果味果冻产品的广告,虚假宣称该产品有减肥功效。经核实,净颜梅果味果冻为普通食品,并不存在广告宣传的功效,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假宣称净颜梅果味果冻产品有减肥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以罚款99000元整,上缴国库。


08

永康市查处邹某等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邹某涉嫌生产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咖啡,通过微商渠道向全国各地发货进行销售。2020年5月27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对辖区一出租房开展执法检查,捣毁该减肥咖啡生产窝点,抓获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邹某,现场查扣咖啡原料100余公斤、西布曲明添加剂1袋、包装材料6万余份、减肥咖啡成品1000余包,销售额达100余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邹某等8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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