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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职业打假人”在3个平台、四个网店购买260盒月饼,索赔50余万元

来源: 今日头条:中国食品报大健康产业 类别:政策法规 2022年01月07日 08:01:26

    临近年关,山东东阿某阿胶生物制品公司(下称东阿某某堂)的“日子”却有点难过,其在近期连续收到来自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的4张传票,原告相同,案由相同,涉案产品相同,诉讼请求相同。

据了解,“消费者”程某在8月20日—8月25日期间,分别在淘宝、京东、拼多多3个平台的4家网店中购买了8批次总计260盒某某堂牌阿胶月饼,合计金额52300元。以一款阿胶人参月饼添加有人参(人工种植),标签、说明书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3克/天为由,遂连续起草4份起诉书上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返回货款并十倍赔偿,共计575300元。

东阿某某堂相关负责人满脸愁容地说:“程某这种行为实在是太欺负人了,他买月饼不是为了吃,也不是为了当礼品,就是抓住我们产品的标签瑕疵,想通过诉讼获得十倍赔偿。之前听说过的打假人都是购买几百块几千块的产品,而他就同一产品买了5万多,索赔50多万,对发展中的公司伤害实在是太大,尤其是近两年新冠疫情常态化,公司刚刚生产点产品自保费用”该负责人还说,公司发现标签存在瑕疵后,于9月1日就发布产品召回指令和召回通知书,程某一直没有退货,直到产品过期后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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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涉案的程某是个怎样的“消费者”呢?梳理发现,截至10月26日,程某涉及到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73件,系产品责任纠纷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其中,一审裁判结果中撤回起诉的有111件,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9件,全部驳回的有1件。173起案件起诉的公司涉及到湖北、山东、江苏、河南、广东、北京、青海、贵阳、内蒙、江西、湖南、云南、辽宁、上海、安徽、浙江、福建、新疆、四川、重庆等20多个省市,不乏有偏远省份,被告人来回差旅费高达上万元。其起诉法院2021年前在浙江省杭州市等多个人民法院,但2021年开始把起诉地转移到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明明是浙江杭州的人士为何把起诉地转移到重庆了,难道是仅仅把居住搬到了重庆这么简单吗?据知情人透漏,程某目前租住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附近。

有法律行业内人士指出,“职业打假”属于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打击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去伪存真,净化市场,而是利用产品的标签、说明、宣传用语瑕疵等投入少、产出高的细小问题,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背离了社会监督的初心,游离于法律边缘,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曾指出,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因不服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出现了较快增长。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行政执法资源,造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本倍增。对企业而言,要为职业打假人提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应对索赔诉讼等高昂的代价。有些商品仅有微小瑕疵,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人的纠缠,可能会导致整个企业发展受阻,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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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对所谓的“职业打假”态度越发限制。原国家工商总局在2016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了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在地方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在近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本市将涉嫌违法犯罪的“职业打假”行为纳入整治之列,加大排查力度并向相关部门移送了“职业打假”涉黑涉恶线索,有力遏制了涉嫌违法犯罪“职业打假”行为的高发势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97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就相似案件做出过以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对原告张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产品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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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意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职业索赔则并不关注产品质量而是通过产品形式上的瑕疵进行牟利。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的职业索赔案件中,对“消费者”这一定义的要求更加严格,很多法院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判定索赔人“非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不享有普通消费者权利”并驳回其请求。

一位“职业打假人”直言:“近年来败诉的情况越来越多,我总觉得这样不是长久之计,以后可能会告别打假人身份,找一份稳定的工作,换个方式生活”。(刘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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