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健2年涉7起火疗事故诉讼 保健纠纷卡在了"举证难"-88蓝保健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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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2年涉7起火疗事故诉讼 保健纠纷卡在了"举证难"

来源: 互联网 类别:政策法规 2019年01月04日 12:01:00

从2017年至今,2年之内有10余起保健纠纷被闹上法庭,其中7起诉讼关于火疗事故纠纷,其他则是关于假货、虚假宣传的保健品纠纷。

  未来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 刘文静)12月25日,自媒体“丁香医生”一篇名为《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的文章引发广泛关注,权健公司很快被推向风口浪尖。

  未来网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发现,从2017年至今,2年之内有10余起保健纠纷被闹上法庭,其中7起诉讼关于火疗事故纠纷,其他则是关于假货、虚假宣传的保健品纠纷。

  而天眼查显示,权健曾7次受到行政处罚,其中原因多为发布虚假广告,生产经营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不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权健曾7次受到行政处罚。截图自天眼查

  天津市副市长、“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组长康义28日告诉媒体,经过初步核查,天津权健公司部分产品涉嫌存在夸大宣传问题,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2年7起火疗事故诉讼

  火疗,是权健在外最有名气的保健项目之一。

  记者发现,不少上诉人认为,当事火疗馆与权健自然医学集团存在挂靠关系,但在7起案件中,只有一起权健公司需要担责,其他最终被处罚的是经销商、技师以及销售团队。

  家住湖南洞口县的尹淑君去年在一家名为“权健龙爱店”的店铺内做火疗时腰背部多处烧伤,她将该店告上了法庭。

  但店方认为,尹淑君的钱是交给了权健总公司,收钱人、提供服务的人和火疗用品都来自权健,自己只是提供了床位和场地,与事故无关。但是,该店因拿不出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的新证据,权健并未担责。

  洞口县权健龙爱百货店与尹淑君、洞口县亚健康调理养生馆、曾玉芳、钟二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一位老人在火疗馆做汗蒸后癫痫病发作,半个小时后被人发现死在了厕所。家属称汗蒸用的设备正是权健的产品“权健八卦仪”。

  (2018)湘12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权健公司辩称,死者死因是自身疾病,八卦仪致使癫痫发作的说法没有权威科学依据,也没有司法鉴定证明。

  同时,权健称对该火疗馆的开办、经营都不知情,技师也不是由权健派遣,所以与权健无关。

  最终,法院认为,证据仅能证明权健是仪器的生产者,但不足以证明该产品有导致死者死亡的产品质量瑕疵。最为关键的是,尸检报告也未将死亡的直接原因归于外部因素,所以权健无需赔偿。

  “在法律上,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联性才会构成侵权,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死亡能够归因于这个产品,所以最后的结果就只有技师和火疗店对结果承担责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解释道。

  他告诉记者,在这些事故中,认定责任与总公司相关的关键,要从两方面考虑。第一,火疗仪器等用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第二,技师是否由权健派遣,如果是,则能证明存在雇佣关系,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权健公司也要承担。如果不能证明,则权健无责。

  保健行业乱象丛生 “举证难”成维权最大难点

  除了火疗外,记者发现,在与权健有关的保健食品、用品涉嫌虚假宣传的案件中,权健辩称无罪的原因主要也是未与商家签署合同,权健不知道有这个经销商,或无法证明权健是经销商产品的唯一来源、消费者错误理解广告语而非虚假宣传等。

  这些原因,恰恰也是消费者难以举证的原因。记者发现,不仅权健一家保健品公司,保健品行业纠纷多存在类似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不仅难以追究总公司的连带责任,很多时候仅对经销商追责也困难重重。

  一位使用过保健食品的老人告诉未来网记者,她曾经购买过价值万元的本草清液,经销商说可以排毒甚至可以排出体内结石,无效退全款。但是她吃了没有丝毫的效果,还曾上吐下泻。

  这时,经销商却反咬一口不再承认之前保证的疗效。“他们还说我你又没有录音,又没有证人,谁能给你作证?又说海报上也只是宣传排毒,我自己理解错了怪不得别人。”

  家住北京,过去常买保健食品的李老太则告诉记者,这是销售员的惯用伎俩。“买东西的时候有几个人会想着录音?更何况购买的大多是中老年人,很多也不会用录音的手机。即使有录音去告,他们也会有各种理由,说你的证据无效。”

  李老太说,她曾经也吃出过问题,上吐下泻,老板却说不是产品的原因,去医院检查也查不清楚。如果没吃出问题只是不治病,老板又会说是自身身体素质不好,再多吃几个疗程就行,不断骗人多买。

  “只要吃不死人,用不死人,就不是大事。但是很多时候确实不会伤人,只是价格太高罢了,但你很难拿出完整有用的证据,受骗也无可奈何,所以他们才如此猖獗。”李老太说。

  周浩也表示,举证困难是相关诉讼一个非常大的难点。

  “在此类诉讼中,最关键的核心点是消费者买了保健品,导致了生命或健康被侵害。但问题是没有办法、没有证据能证实侵害是保健品引发的。”

  周浩强调,很多时候不是消费者不保留证据,而是现有的医疗手段也较难准确检测出保健品在事故诱发原因中占比多少。

  坚持“保健品”不能治病原则 法律意识与监管都需加强

  举证如此困难,消费者又该怎样维权?

  “保健品比较特殊,不像其他物品只要消费者保留好买卖凭据就能保留下证据,但是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录音也不太现实。事实上,虽然‘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的口号喊了多年,但是人们对此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周浩说。

  他表示,消费者要坚持坚持“保健品”不能治病原则,一听到“能治病”的说法就要高度警觉,同时要广泛宣传普及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相关法律意识,政府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表示,保健品行业漏洞存在,但问题不是法律上的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空白,已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章彦奇律师举例,《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内容,并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也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的食品、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消费者要强化法律意识,明辨保健品功效,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多方联合共同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周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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