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8日公布的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简化了流程,规定了时限,完善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体现出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
新办法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规定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助取证、举证义务;简化鉴定申请手续,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等。
新办法规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监部门督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调查;经安监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监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