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范围上,《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区所有保健食品专营单位要在本辖区内进行登记备案,方可开展专营活动。在场所设施上,对专营单位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性质以及存储条件、质量管理、产品摆放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制度规定上,重点强调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健食品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职责、经营场所和仓库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培训学习制度、检查验收管理制度、索票索证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和召回制度等,并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同时,规定专营单位须建立保健食品进货验收和产品销售台账台账,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人员培训上, 要求专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需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专营单位要建立保健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档案,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在宣传方式上,明确规定专营单位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学术研讨、会议培训等形式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在日常监管上,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专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