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涉及恒诺世佳公司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被市监局认定为传销后,恒诺世佳公司对这一处罚决定表示异议,并以无管辖权为由起诉了市场监管局。
在监管对于各种传销不遗余力地打击的前提下,恒诺世佳会胜诉么?涉传企业起诉有没有胜诉的空间和先例?
01.
因涉传被罚,起诉市监局
去年的8月2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恒诺世佳公司开发经营的商城APP运营模式为传销,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99万元、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恒诺世佳公司原名称为山东恒诺世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2023年1月,公司注册地迁至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2022年5月11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注:当时的企业注册地)收到该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的相关线索,同年6月20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另一方面,2022年6月7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当地群众举报恒诺世佳公司涉嫌传销,6月17日,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田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恒诺世佳公司通过“恒诺世佳商城”App向用户销售商品,但商城只能经上级VIP用户推荐才能进入,登记注册后购买198元的积分大礼包成为VIP用户,才能享受价格优惠并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而获得直接和间接的奖励;通过“领导奖励、积分奖励、车奖、房奖、股权奖”等多种奖励制度,鼓励用户发展人员参与并销售商品,以获得更多的佣金收益。该公司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传销行为。
然而,对于这一次的行政处罚判决,恒诺世佳公司不服,认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无管辖权,且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属于传销,向罗田县政府申请复议。2024年4月1日,罗田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
随后,恒诺世佳公司以管辖权异议、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即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等理由将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和罗田县政府起诉至黄冈市浠水县法院,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本定于6月5日开庭的恒诺世佳公司与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罗田县政府行政诉讼一案,因恒诺世佳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而临时调整为庭前会议。
02.
涉传企业胜诉有先例?
对于此次恒诺世佳公司事件,让人们对最终的结果充满了期待。此次案件中对涉传的认定以及管辖权等几个关键的问题,是能否推翻之前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问题所在。
涉传问题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具体案例中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首先,罗田县作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具有管辖权;其次,恒诺世佳案涉及网络传销,按照一般原则,罗田县市监局同样具有管辖权。恒诺世佳以无管辖权为由起诉了市场监管局,显然不够充分。
但涉传企业也的确有起诉成功的先例。北京匀加速科技有限公司与嘉鱼县市监局行政纠纷案,便以法院认定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而结案。
2016年5月31日,嘉鱼县市监局就北京匀加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匀加速公司”)涉嫌传销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备案,并于7月8日对北京匀加速公司涉嫌传销予以立案。
在经过调查取证之后,2017年6月29日,嘉鱼县市监局认定北京匀加速公司实施违法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匀加速公司处以没收非法财物47143891元、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匀加速公司不服,于2018年7月13日向咸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咸宁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北京匀加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在合法合规、充足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法院认定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予以撤销。北京匀加速公司胜诉。
法院的观点是:该审计结论只反应了北京匀加速公司在湖北XX区售卖积分及用积分购买支付结算工具、项目企业情况,并不能说明这三项累计就是北京匀加速公司在湖北XX区的营销收入,因此,市监局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属于证据不足。
所以,由于具体事件案例中的复杂性,涉传企业如果有合法合规的证据,或在涉传被处罚过程中,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企业可以积极与执法部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但仅以有无管辖权为由起诉市监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