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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监管需综合执法

来源: 类别:行业动态 2015年09月30日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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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销售乱象涉及多部门的监管责任,尽管已经成为影响恶劣的法律问题,但是治理效果不甚理想,老年人遭遇保健品陷阱的新闻依然屡见不鲜。


  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尽管法律明确禁止宣传保健品具有医疗功能,但是将保健品包装成药品往往是商家欺诈的主要手段。然而,对于保健品市场的监管,是由工商、药监和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存在诸多监管盲区。媒体上违法的保健品广告和无照经营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而保健品的市场准入、产品批号等事宜属于食药监督部门监管,冒充执业医师搞诊疗式推销又归卫生部门监管。


  就是因为保健品市场的治理归多部门监管,造成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笔者认为,治理保健品市场乱象,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做好监管衔接,建立综合执法机制。但是,综合执法机制的常态化建立,必须依赖保健品监管法律的完善。首先,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各部门在综合执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的责任,并出台相关举措填补监管空白;其次,要求执法监督部门定期开展保健品知识宣传工作,增强老年人的防骗意识,提高辨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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