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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拟标志“不可代替药物”

来源:互联网 类别:政策法规 2015年08月15日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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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保健食品标志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即日起就《保健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保健食品标志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意见稿明确了保健食品标志的概念,即用以表达产品和企业基本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总称,如说明书、标签、标志等。标志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容易理解。

    在保健食品标志的产品信息方面,意见稿要求,应包括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及保健食品标志等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意见稿,保健食品标志的使用信息应包括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等。其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内容应当采用与周围文字不同、效果更为突出的颜色,违者将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指出,标签标志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具有欺骗性、夸大宣传的描述以及违反广告法、商标法的内容等。

    此外,为规范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管理工作,以及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和原料目录的管理工作,食药监总局同时对《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录与原料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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