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蓝App下载
搜索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头条>> 行业动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0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04号)

来源: 类别:行业动态 2015年08月07日 12:00:00
1号馆-消杀卫生 2号馆-免疫力 3号馆-营养系列 4号馆-奶粉 5号馆-乳膏贴剂 6号馆-特医特膳 7号馆-包装 8号馆-进口 9号馆-原料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16740-2014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相关规定。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技术指标与GB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微生物指标及其检测方法与GB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GB16740-2014规定执行。


    三、执行GB16740-2014需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及产品标签的,批准证书持有者应在2016年5月24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质量标准全项目检验报告。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前已经受理注册检验但尚未完成检验的申报和再注册产品,申请人须按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并出具报告。此前已经完成注册检验但尚未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应按照GB16740-2014要求对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并补充提供三批产品拟修订指标自检报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新标准的执行工作。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88蓝保健品网无关。如无特殊注明均为本站(88蓝保健品网)原创,版权归88蓝保健品网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