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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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业动态
2011年03月01日 12:00:00
本报讯 (记者陈晓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关于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的意见》,要求对技术审批中存在争议的产品实行专家委员会二次表决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并允许申请人在必要时参与审评会议答辩。
《意见》提出,技术审评意见以审评专家投票的形式进行,超过2/3(含)的审评专家同意则通过。若专家对审评产品有异议的,应另行组织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评,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表决按超过4/5(含)同意则通过。审评专家对本人提出的技术审评意见负责,审评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负责;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对技术审评审核结论负责,国家药监局食品许可司对行政审批意见负责。对于审评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差错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还明确,对于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评意见后的20日内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人意见和原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允许申请人在审评会议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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