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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来源: 红网-潇湘晨报 类别: 2009年03月27日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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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长沙讯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规定,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不得夸大疗效,违者将可能被处最高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及宣传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

  《条例(草案)》规定,非药品不得标示药品通用名称,不得含有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内容。违反规定,虚假标识或者虚假宣传药品、非药品功能与用途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扩大适应症、功能主治的范围或者夸大疗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该药品、医疗器械在辖区内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发布更正启事。自更正启事发布之日起15日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条例(草案)》中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义诊、义卖、展销会等方式经营药品;以医疗广告等名义发布药品广告;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替代药品使用;未经诊断直接提供处方药品;向未取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中药饮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等。

  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时,很多委员对“大处方”开炮,建议增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适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和适当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并对故意开“大处方”、高价药和乱开检查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记者周华平实习生罗丽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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