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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与药品之间需要哪些不能替代标志

来源:湖南在线 类别:政策法规 2009年03月26日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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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许多保健品和药品这间混淆概念,打一些擦边球,这些都是不允许的,看了这篇报导我们相信,在保健品行业我们会越来越规范的,请关注88蓝保健品网销售与市场频道。

华商报讯(记者 周沐辉 通讯员 石淼)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保健品通过再注册的品种,包装上须将保健用品统一标志图案改为"本品不能替代药品(医疗器械)"的警示语标志否则视为未使用保健品标志。

通知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原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通过再注册的品种,换发新版《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证书号为"陕健用证字",号码沿用原号码;未到期的和正在办理再注册的品种,继续沿用"陕食药监健用字"批准文号。相关信息可登录"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保健用品数据库查询。

通过再注册的品种,包装上须将保健用品统一标志图案改为"本品不能替代药品(医疗器械)"的警示语标志。没有标示的,视为未使用保健用品标志的行为。严厉打击保健用品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保健用品宣传和广告应以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超出批准的说明书范围,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的,将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责令该产品下柜;情节严重的,收回生产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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