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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保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 第186号)

来源: 互联网 类别: 2017年12月06日 12:12:00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7年第18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2批次保健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59号),涉及我省三家企业(深圳市永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永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威莱斯牌芦荟胶囊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深圳市永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威莱斯牌芦荟胶囊(抽样单编号:BJ4417022100010002,规格:0.30g/粒,生产日期:2016/01/01,样品批号:20160101G),水分、霉菌和酵母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1.深圳市永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主动暂停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并进行召回,共召回并退货118盒产品(抽检21盒产品)。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深圳市永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7年1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福)食药监食罚〔2017〕11074号】


  2.经执法人员核查,不合格保健食品威莱斯牌芦荟胶囊(批号:20160101G)非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实为广州鸿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执法分局责令广州鸿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并进行召回,共召回118盒产品(深圳抽检21盒产品)。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执法分局于2017年5月3日对广州鸿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7年6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广州鸿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威莱斯牌芦荟胶囊(批号:20160101G)118盒,没收违法所得166元,并处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食药监食罚〔2017〕070041号】


  二、福建省康利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十六分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纽斯葆牌钙维D咀嚼片(香橙味)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建省康利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十六分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纽斯葆牌钙维D咀嚼片(香橙味)(抽样单编号:BJ3517051735030001,规格:2.0g/片,生产日期:2016/12/20,样品批号:GL128),铅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并进行召回,共召回1403瓶产品(留样3瓶产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1日对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7年11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纽斯葆牌钙维D咀嚼片(香橙味)(批号:GL128)1406瓶,没收违法所得754.84元,并处2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粤)食药监保罚〔2017〕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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